贵族分封制,以及教会与君王的二元分离,在中世纪后期绝对君主制兴起之前,是欧洲中世纪对于君权的两重制度化的剥离和限制。尽管这还远不能称之为宪政制度,但和新教伦理带来的有确据的个人主义的张扬一样,都是对后世宪政主义形成有重大价值的资源遗产。不过除此之外,在中世纪基督教会中,确还发展出了可以被称之为宪政制度雏形的“教会宪政”。教会宪政在起源上甚至比英国的虚君宪政还要早。
教皇君主制
从5世纪开始,教皇在教会内部开始被赋予君主般的地位,形成了教皇君主制的理论。在耶稣的门徒中,彼得被认为是创立了初代教会的使徒之首。圣经记载耶稣对彼得说:“你牧我的羊”,又对他说,“我要把我的教会建立在这盘石上,阴间的权柄不能胜过他,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反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1 。根据这两段经文,彼得被教会认为经耶稣授予了“释放与捆绑”的权力。后世的教会认为这意味着教会是一个特殊的政府,是一个在地上与君王分庭抗争的精神权力的中心。而教皇则是圣彼得的继承人 2。几个世纪以来在教会内部,通过对罗马法的继承逐步发展出了教会法。在中世纪的宗教裁判所甚至形成了近代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到格里高利七世在1075年发动“教皇革命”之后,一个教会国就形成了。在某种意义上,居然是教会,成为了欧洲第一个世俗化的利益集团,而受教会法治理的教会,也成为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国家 3 。
教会国内部的政教分离
一个教皇统治下的“国度”,似乎理所当然在政治上是政教合一的。但同样令人诧异的是,罗马教会偏发展出了一种内部的政教分离模式。教皇利奥一世一方面主张教皇作为教会的首脑具有君王般的权力,另一方面他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理论,认为“教皇”是一个公职,教皇继承的是圣彼得的职位,而不是使徒的个人品质和才能。这就使教皇的职位开始“世俗化”,和君主制有了迥然的不同。因为君王继承的显然不是一种职位,而是一种神圣的血统。如果上一代君王是神圣的,是上天之子,那么下一代乃至子子孙孙的君王也都是神圣的,都是上天之子。但利奥一世的理论却在一种非世袭的“君主制”下,逐渐发展出了一套政教分离的宪政模式。到了1140年编纂的《教谕》,这种对教皇公职的性质区分有了更完整的阐释 4 。
教会法学家们提出了一对重大的概念,圣品权力和统治权力。圣品权力是一种神圣的和精神性的权力,所有主教都具有这种权力,它来自使徒传承所递交下来的神恩。统治权力则是一种世俗的、行政性的权力,来自教会(或其中一个教区)的授予。所有主教也都享有统治权力,但教皇经过主教会议选举产生,他的统治权力来自于整个教会共同体的授权 5 。教皇的统治权力是最高的和“充分”的。换句话说,教皇尽管同时具有圣品权力和统治权力。但在教会内部,教皇这个职位只是一个CEO的职位。在同样具有圣品权力的主教中间,他并没有高出他们的神圣性。在同样拥有统治权力的主教中间,他的统治权力也不是独占性的。
对两种权力各自来源的区分,意味着教会内部政教之间的某种分离。防止道德范畴的权威与行政权威混淆的后果。而统治权力的来源(选举和授权)和各教区的相对独立,又暗含了契约论和联邦主义的因素。
主教会议至上
与教皇拥有最高统治权力的观点相对应,中世纪教会中开始出现主张教会共同体至上的观点。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事实,是在近代各种社会团体出现之前,教会是整个欧洲中世纪最重要的个人之间的共同体组织。也是唯一一个游离在君王国权柄之外的共同体。法学家们将教会视为一个“信仰者的团契”,认为这个共同体之整体,高于任何领导或代表这个团体的个人(甚至高于彼得)。可以从中看到来自罗马法中的社团概念和古希腊共和主义传统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观念来自基督信仰本身,教会将信徒看作归于基督的主内肢体,与神的相关联,使人不是原子式的个人,而是与神同在的全体。神的维度,使教会产生出一种强烈的共同体意识和人类感。
在教会共同体的观念下,罗马教会的法学家还发展出了“代议”的理论,作为主教会议推选教皇的解释 6。12世纪的教会法中,已发展出“主教会议”是教会真正主权所在的理论。如果加上上述圣品权力与统治权力的区分,几乎可以得出主教会议高于教皇的结论。中世纪主教会议至上的理论和实践,甚至比英国古典议会的传统更早,也一直被公认为是代议政体的主要起源 7。但是到底主教会议和教皇,谁才是最高的主权者呢?一些教会思想家开始注意到古希腊和亚里士多德的“混合均衡政体”思想,提出“教会宪政的最佳形式应该是一种混合形式8 。阿奎那也认为:
宪法应该将一种受节制和选举的君主制,与贤明的贵族制,以及允许所有阶级经民众选举担任公职的民主制结合起来 9。
之后教会法提出一个混合的观点:“教皇在主教会议中,权力大于他在主教会议之外”。对比几百年后英国立宪政体所确定的“国王在议会中”的混合主权原则,几乎就是对上述观点的一个翻版:“国王在议会中(king in parliament),他的权力大于不在议会中时”。
代议制在中世纪能够酝酿出来,本质上和基督教的政教分离有关。古代的一切政权几乎都是某种神权政治,而神权政治下不可能产生代议思想。基督教不同于其它宗教背景下的神权政治之处,是新约以纲领性的新约,取代了旧约中包罗万象的旧律法。以色列的历史证明了人行公义的失败。基督以十字架上的救赎恩典,替罪人成全了律法。从而在政教分离的思想下,基督教将“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一切细节”从此交给了恺撒的法律,只把一个“爱神与爱人”的圣洁使命留给了教会,而教会被视为是基督的身体。这样,基督教便为教会内部建立在一种非世俗的代表权柄之上的代议政体提供了可能性 10。到15世纪,教会曾掀起一场“主教会议至上论运动”。在1414年的康斯坦茨公会议上,正式发布了两个革命性的公告,宣布主教特别会议而非教皇,享有对教会内部事务的至高的权威。主教特别会议并应该4年召开一次——尽管这个运动最终还是失败了。
中世纪教会宪政的理论与实践,虽然不像英国古典宪政主义那样有辉煌而牢固的成就。但它甚至比英国更早提出和尝试了一些对宪政主义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概念和原则,正是这些概念和原则,一步步构成了今天立宪主义的基础 11。
此文只考察中世纪的教会治理。改教以来,清教徒的教区自治和长老会模式,对近代宪政体制有着更直接的影响和祝福。这部分另文再谈。
注释:
1《新约•马太福音》16:19。
2 丛日云《在上帝与凯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P243,三联书店2003年。
3 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P124页。
4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P121,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
5
钱永祥《个人抑共同体——关于西方宪政思想根源的一些想法》,《纵欲与虚无之上》,P153,三联书店2003年。
6 同上,P158。
7 霍斯费尔德《近代代议制与中世纪代表制》,《施米特与政治法学》,P355,上海三联2002年。
8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P121,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
9 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中译本,P62。
10 同上,P345。
11 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P122-P122,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
2006-2-9于堪培拉,2006-8-9修订。
──《观察》首发